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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城管执法局行政权力清单

政务公开 2019-07-16 23:13192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发布机构:歙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19-06-18 17:07:33 信息来源: 歙县城管局 浏览次数:41

  对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处罚

  对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对携带犬、猫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处罚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对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房屋进行出租的处罚

  对出租住房的不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的,出租住房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供人员居住的处罚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对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

  对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不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的处罚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对建设、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就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对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和违反质量责任行为的处罚

  对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对检测机构以虚假、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未取得资质从业的或者在检测过程中违反规定的处罚

  对非法占用、挖掘城市排水设施,非法接入城市排水管网,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含临时建筑物)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生产工艺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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