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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

政务公开 2019-10-29 17:18166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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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根据上级有关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社会综合治税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完善社会综合治税网络,依靠征管方式、征管手段、征管机制的创新,提高税收收入计划的科学性和指导性,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机制,形成政府依法管税、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相关职能部门协税护税、纳税人依法缴税、社会各界综合治税的良好局面,实现“政府领导、部门共管、财税主办、社会参与、司法保障、信息化支撑”的综合治税新格局,促进全市经济健康发展和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一)依法治税原则。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社会综合治税活动中依法实施监督和协助管理,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必须依法办事,不得超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权力。

  (二)客观公正原则。综合治税工作要在客观公正的前提下,增强执法管理的透明度,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优化税收环境,保证税收征收管理的正常运行。

  (三)监督制约原则。综合治税工作必须在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监督以及税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

  (四)积极稳妥原则。在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支持配合下,有效建立社会综合治税组织,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

  (五)综合治理原则。大力发挥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参与税收监督管理的重要作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税收制度法治化、税收管理社会化、税源监控多元化、社会监督国民化”的新型立体式、网络化的税源监控体系,共同促进社会综合治税工作。

  为使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开展更加有序、高效,决定成立赤水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一),统一组织领导全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组织网络,指导、督促社会综合治税各成员单位开展协税护税工作;定期召开社会综合治税联席会议,公布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负责对社会综合治税各成员单位的协税护税工作进行考核。

  税收审验前置,是指相关部门在办理纳税人特定事项时,先凭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审验传递单》审核验证其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等未结事项(含应缴未缴、少缴税款行为),对未结事项处理完毕后方予办理。涉及税收审验前置的部门包括:政府办、国土局、工商局、公安局、农机局、司法局、财政局、建设局、各乡镇办(工作职责见附件二)。

  即时协作,是指根据税务部门的需要积极协助和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履行职务,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即时协作的部门包括:监察局、交通局、金融保险部门(工作职责见附件三)。

  按期提供涉税信息,是指根据各部门职能职责应定期向市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传递涉税信息。按期提供涉税信息的部门包括:统计局、经贸局、发改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人劳社保局、水利局、乡企局、旅游局、教育局、卫生局、招商局、民政局、科技局、农办、文广局、物价局、环保局、城管局、残联(工作职责见附件四)。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分散零星的税收,税务部门可与代征部门、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依法实行委托代征。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工作的需要,完善协税护税网络,宣传和发动社会中介机构、村(社区)、物业管理企业等社会协税护税组织积极参与到社会综合治税中来,定期向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一)建立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例会制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会议,分析全市税收收入形势,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

  (二)建立奖惩制度。建立健全社会综合治税考核考评机制,制定社会综合治税考核办法,每年底由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按照考核办法的要求对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中各单位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导致税款流失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严肃查处。

  (三)建立涉税信息交流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必须确定一名精通业务的信息员,负责信息传送,通过网络、书面或电子信息的形式,及时提供部门和单位的涉税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一)充分认识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重要意义。税收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面广量大,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各部门要把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对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各部门特别是成员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的协调工作,确保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工作纪律。税收审验前置部门在事务审批、证件办理或审验中应前置税收审验。即时协作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即时协作制度,一经税务部门提请应当受理,不得借故拖延或变相拒绝。按期提供综合信息的部门,应及时准确的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涉税信息。委托代征部门应按照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代征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停征、多征、少征和延缓征收;要设置委托代征税款台账,定期向税务部门报送委托代征税款报表和有关资料,并按《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规定期限及时解缴税款,不得挤占、挪用;严禁搭车收费。

  (三)加强部门配合,形成执法合力。搞好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各级领导干部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各方面必须密切配合,协调一致。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不留死角”的要求,尽快建立起全市综合治税网络。要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的合作,建立税务司法协助运行机制,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要通过税务司法协助和宣传教育,逐步提高全社会的税收法制观念,为社会综合治税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四)加大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力度,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使税收宣传进社区、进乡村,深入千家万户。行政事业单位要切实增强依法纳税意识,要严格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要在培养全社会依法纳税和协税护税责任方面,起到积极的带头作用。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意义、做法和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政府办公室,唐善文兼任办公室主任,向守贵、任昭平、廖晓波、任明高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从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各抽调一人专职负责社会综合治税工作。

  1、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制度,对不能提供《完税证明》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权属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到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税款;

  1、加强加强公证规范,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对财产赠予不能提供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的不得给予公证;

  3、对在财政监察检查中发现税务违法行为的,向被查单位下达意见书,并责成被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将信息告知相关税务机关;

  4、按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的扣款要求,协助从有关单位的预算资金中扣缴税款;

  3、向税务机关提供本辖区内与税收有关的经济社会发展信息和其它涉税信息;

  1、对建设项目进行招投标时,对参标建设单位、开发企业进行税收审验前置,由税务机关出具参标企业的纳税情况说明书;

  2、提供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承建单位、招投标、发包、分包、转包等信息和其它涉税信息;

  1、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制度,对不能提供《完税证明》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权属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到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税款;

  2、提供房产转让、房屋租赁等有关信息和其它涉税信息,已办证店面所有人相关信息及每月新办店面房产证信息。

  1、对相关单位协护税履职情况进行日常督查,并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社会综合治税目标考核;

  3、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税收违法行为和干扰税收执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并给予通报;

  2、提供全市道路交通建设项目、路网改造投资计划工作信息,交通过运输企业基本信息和其它涉税信息;

  1、税务部门执行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金融部门按《征管法》规定给予支持配合;

  2、向社会综合治税组织提供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和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信息及其它税收信息;

  5、督查本系统下属单位对社会综合治税组织或其他单位提供的涉税意见或建议的落实情况;

  1、非学历教育的认定情况和学校、幼儿园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支教费、养育服务收入等情况;

  1、提供旅行社、旅游客运企业、星级饭店等从事旅游业企业的成立、变更、注销等情况;

  1、提供规模以上分户工业企业产品销售收入、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全市社会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1、提供民营企业名单、上级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名单及技术转让(开发)合同认定登记、审核情况;

  1、提供音像、书刊、印刷、电子游戏、广播电视器材、网吧、娱乐场所、放映厅等行业登记;

  1、提供核准的行政事业收费、经营收费许可证(或)相关的收费标准、上年度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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