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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水务局权责清单(2019)

政务公开 2019-11-26 21:09164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取水许可用水计划核定、城市建设项目供水配套,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及验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涉及水资源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毁坏大坝或者其管理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行为的处罚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行为的处罚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麻黄等行为的处罚

  对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行为的处罚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等行为的处罚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相对人在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或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有关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行为的处罚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以及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行为的处罚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的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行为的处罚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行为的处罚

  对凿井施工单位承建未经批准的、不具备相应资质、未按方案凿井的行为给予的处罚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未安装节水设施取水、对节水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行为给予的处罚

  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行为的处罚

  对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处罚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行为给予的处罚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做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行为给予的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及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行为给予的处罚

  对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的处罚

  对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及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行为的处罚

  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行为的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行为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行为的处罚

  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的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行为的处罚

  对在河道、水塘内或者水工程及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弃置垃圾、煤灰、矿渣等行为给予的处罚

  对修建套堤、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行为的处罚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及在禁采区、禁采期、临时禁采期采砂的行为给予的处罚

  对超出采砂许可规定的范围、数量、深度开采的,改变采砂作业方式的以及未按要求堆放砂石和平整弃料的行为给予的处罚

  对临时占用灌溉水源、灌排设施期满后,未按照规定恢复工程设施原貌和灌排工程效益行为的处罚

  对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或者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的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或者将非饮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行为的处罚

  对未擅自停止供水、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对供水设施发生的故障未及时抢修的行为的处罚

  对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户超计划用水未按期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行为的处罚

  对非居民用户未按照规定对用水设施、设备、器具和地下管道进行定期巡查和经常性维护的行为的处罚

  对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户未按照规定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行为的处罚

  对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户未按照要求进行水平衡测试或者发现不符合节水规定未及时整改的行为的处罚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区域外倾倒砂、石、矸石、尾矿、废渣等逾期不清理的代为清理

  对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补办有关手续或者补办未被批准,逾期不拆除取水工程或者不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强制措施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逾期不治理的代为治理

  依据《辽宁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灌溉耕地管理办法》规定事项的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水土保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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