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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跟尾”的贫穷是什么

政务公开 2020-02-24 04:59100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的问题,肇始于少数部门和单位执法不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对此,虽然公众能够感觉到,但其本来面目、真实缘由,尤其是底数究竟有多大,恐怕很难说得清楚。

  有鉴于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机制应运而生。把行政执法中获得的大量违法信息,置于与司法机关互通的信息平台上,使有罪不究的几率大为减少。据湖北省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介绍,“两法衔接”平台建立以来,司法机关从行政执法渠道获得的违法信息逐年增多。2015年4万件,2016年7万件,2017年9万件,今年1月至5月6万件,预计全年可达12万件。截至今年5月,已筛查出涉刑案件线余条;经调查核实,建议移送刑事处罚案件3194件。

  “两法衔接”的必要性不言而喻。但若由此得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结论,似乎显得过于乐观。因为,“两法衔接”信息平台上的信息如何上传、上传多少,信息传送者还有自己的选择余地;与司法机关信息共享,将自己的执法活动置于其无孔不入的监督之下,对于某些不习惯办事公开的部门来说,也许并不是一件令其感到舒心的事。因此,“两法衔接”能衔接到什么程度,中间还有多少缝隙和脱节之处,给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留下多少空间,还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为整个社会诚信系统的建立,提供了信息技术支撑。一个公民或社会组织的信用程度如何,评判的依据,基本取决于对其所作所为信息量的掌握、对其正负两面信息的综合研判。违法犯罪记录,广义而言,其实也是公民或组织之于社会和他人的诚信记录;如果这种记录的信息不完整,对其诚信度——是否遵守社会行为规范——的评价,就很难及时准确。因此,传送违法信息的“两法衔接”平台,从疏而有隙到无缝对接,已成必然要求。

  在“两法衔接”中,一些衔接不够主动、不够痛快的部门和单位,之所以会打折扣,其表面的理由,无非是强调其工作难度,强调本部门职能的个性特点,强调目前某些条件还不具备,等等,而贯穿其中最重要的一点,也最为理直气壮的是两个字:保密!但对照保密法中有关国家秘密范围的界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违法的信息,在未进入诉讼程序、没有特殊保密程序要求的情况下,并不必然属于国家秘密事项。

  在“两法衔接”中,如果出于对违法者名誉的维护或出于对本部门某些特殊保密要求的考虑,本部门制定的某些具体规定,即使与“两法衔接”的要求之间产生抵触,发生矛盾,也并非完全不可以解决。如通过与司法机关沟通协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把一些与违法犯罪线索无关的、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隔离开来;把本部门职能要求保密的某些数据或工作细节,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信息区分开来,等等。

  其实,真正难以解决的问题、需要排除的障碍,还是在于人的观念,在于少数部门长期形成的自成一统、自我封闭的传统习惯。在执法公开、办事透明已成定势的当下,如果有人还在那里躲躲闪闪,企图与大数据时代保持距离,这其实是一种价值观念的错位:是社会公平正义、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重要,还是本部门的某些特殊性重要?在二者不一致的时候,是不顾前者,使其为后者让路,还是让后者自作调整、服从前者的需要?这既是一个原则性的权衡,也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现实选择:是加大违法犯罪的追究率、提高其危害社会的成本,还是相反,让国家和人民群众付出更多更大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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