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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

乡村旅游 2019-10-18 15:1385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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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指管理规范、具有示范效应的典型,经过相关标准确定的评定程序后,具有明确地域界线的生态旅游区。同时也是全国生态示范区的类型或组成部分之一。

  2001年由当时的国家旅游局、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共同提出,共同制定认定标准,经相关程序共同评定的荣誉称号。

  2007年7月,国家旅游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授予东部华侨城“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荣誉称号,东部华侨城成为中国首个获得此项殊荣的旅游区。同年,发布了《东部华侨城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规范》。

  2008年11月,全国生态旅游发展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当时国家旅游局在制定《全国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并在会上发布了征求意见稿。

  2010年由国家旅游局提出,联合环保部和两家机构起草了《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

  2012年9月,由国家旅游局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定了《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规程》和《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评分实施细则》,并颁布实施。

  2013年12月,国家旅游局、国家环保部公布了2013年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名单

  是指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统筹人与自然和谐为准则,并依托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独特的人文生态系统,采取生态友好方式,开展的生态体验、生态教育、生态认知并获得心身愉悦的旅游方式。

  是以独特的自然生态、自然景观和与之共生的人文生态为依托,以促进旅游者对自然、生态的理解与学习为重要内容,提高对生态环境与社区发展的责任感,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旅游区域。

  生态旅游区分类:根据资源类型,结合旅游活动,将生态旅游区分为七种类型:

  以山地环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适于开展科考、登山、探险、攀岩、观光、漂流、滑雪等活动。

  以森林植被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也包括大面积竹林(竹海)等区域。这类区域适于开展科考、野营、度假、温泉、疗养、科普、徒步等活动。

  以草原植被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也包括草甸类型。这类区域适于开展体育娱乐、民族风情活动等。

  以水生和陆栖生物及其生境共同形成的湿地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主要指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也包括江河出海口。这类区域适于开展科考、观鸟、垂钓、水面活动等。

  以海洋、海岸生物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包括海滨、海岛。这类区域适于开展海洋度假,海上运动、潜水观光活动等。

  以沙漠或戈壁或其生物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这类区域适于开展观光、探险和科考等活动。

  以突出的历史文化等特色形成的人文生态及其生境为主建设的生态旅游区。这类区域主要适于历史、文化、社会学、人类学等学科的综合研究,以及适当的特种旅游项目及活动。

  是生态旅游区中管理规范、具有示范效应的典型。凡经过相关标准确定的评定程序后,可以获得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称号。该区域具有明确地域界限,同时也是全国生态示范区的类型或组成部分之一。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评分实施细则

  满足《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规程》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申报单位,向省级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文件。

  受理申报的机构自收到申报文件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依据《规范》及《评分实施细则》,联合进行初评、筛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省级旅游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向国家有关评定机构推荐。

  国家有关评定机构自接到申报文件(含初评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申报文件合格的单位,6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技术评估;申报文件不合格的,待其补充完善,重新提交。

  国家有关评定机构应当在技术评估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申报单位反馈书面评估意见;发现问题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技术评估合格,或已按要求对技术评估发现的问题整改合格,并经省级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机构核实后,申报单位可通过省级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国家有关评定机构提出现场考核验收申请。

  国家有关评定机构收到考核验收申请后,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及专家开展考核验收。

  对达到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的申报单位,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国家有关评定机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也可委托省级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核查,作出相应决定。

  对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整改完善的单位,授予“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称号,并颁发证书及标牌。

  已授予称号的示范区每年11月底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国家、省级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工作总结应着重分析示范区在生态旅游发展、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具体实践。

  对已授予称号的示范区每3年组织一次复核。复核工作由国家有关评定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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