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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占用基本农田政策咨询

土地流转 2019-07-25 17:57144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你好!按照《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有关规定,养殖类设施农用地项目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我国针对农业设施制定了适度灵活的用地政策,支持农业发展;同时,也严格防止以设施农业为名,擅自进行非农建设,违法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设施农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全部按农用地管理,坚持农地农用。对于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对设施农用地中的附属设施用地明确控制规模,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制定具体用地标准。 设施农用地由县级政府审核,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把关。对设施农用地实行“三不得、三禁止”。即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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