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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选举中的数学悖论

换届选举 2019-07-24 22:4795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投票选举中的数学悖论_经济学_高等教育_教育专区。 “ 少数服从多数”是我们经常说的一句话, 小到 一群人去哪里吃饭、学校班干部选举, 大到国家政策 的决定、某些国家的议员选举, 通常都是遵照这条规 则行事。然而, 如果从数学的角度分析这种“ 多数决

  “ 少数服从多数”是我们经常说的一句话, 小到 一群人去哪里吃饭、学校班干部选举, 大到国家政策 的决定、某些国家的议员选举, 通常都是遵照这条规 则行事。然而, 如果从数学的角度分析这种“ 多数决 定” 的规则, 我们就会发现, 按照这种规则做出的 决定也有可能不是“最佳” 决定,甚至可能是“ 最差” 决定。 举个例子。办公室7 个人, 打电话到外面定快餐, 只能共同选择一种食品。可选择的食品有3种: 蛋 炒饭、盖浇饭和面条。7 个人想吃的食品排名顺序 各不相同。比如说, A 先生想吃的是“ 蛋炒饭 盖浇饭 面条”。F 先生想吃的相反, 是“ 面条 盖浇饭 蛋炒饭”。 1表示最想吃的,2其次,3最不喜欢 A 先生负责汇总意见, 根据多数人最想食品 订餐。收集到的意见是, 最想吃蛋炒饭3人, 最 想吃盖浇饭或者面条的各有2 人。于是按照“ 多 数决定” 订了蛋炒饭。 但是A先生深入听取了他们的意见后发现:原来, 最想吃盖浇饭或面条的那4个人最不喜欢吃的就是 盖浇饭! 现在 换一种思路:假定可选择 的食品只有两种,每个人只能二选一。 在只有“ 蛋炒饭和盖浇饭” 可 供选择时, 分析7个人的意见, 结 果是3 对4 , 盖浇饭获胜; 在只有“ 盖浇饭和面条” 可供 选择时,盖浇饭获胜; 在只有“ 面条和蛋炒饭”可供 选择时,面条获胜。 这样分析起来,想吃盖浇饭的人 最多,最后要定的应是盖浇饭。 另外,还会出现相对立的结论——如果问七个人最不想吃 的午餐是什么,结果恰好是蛋炒饭(占4票)。 因此,投票中即使每个人都做出了他认为是最合理的选择, 投票结果也有可能是不合理的,这种现象被称为是“投票悖 谬”。早在18世纪,法国的数学家和政治家孔多赛(1747-1794) 就揭示了投票所具有的这种奇怪的性质。并且将一对一比较得 到的由多数人选择的那个选项(盖浇饭)叫做“孔多赛胜者”。 另外,还会出现这样的一种“投票悖谬”: 假定有三个人ABC,他们对三种食物的喜欢顺序分别是 A:蛋炒饭盖浇饭面条 B:盖浇饭面条蛋炒饭 C:面条蛋炒饭盖浇饭 这种情况下投票特别分散,无法决出最后胜负(孔多赛胜 者)。在这种情况下,每个投票者都做出自己的合理判断,但 结果却是不合理的(无法做出决定)。 假定有一个百人社会,分成左中右三派,各派出一个 候选人。三派选民的分布如下: :40, 同时亲中反右 中派:25, 同时亲右反左 :35, 同时亲中反左 如果采用简单多数制,则胜。于是中派 大呼上当,我们可是有60%的选民最讨厌!民 主制度下怎么能让多数人都最反对的人当选呢? :40, 同时亲中反右 中派:25, 同时亲右反左 :35, 同时亲中反左 两轮选举制是指在选举出唯一的候选人时,如果 某选举中没有任何一个人获得绝大多数的选票,那么 选票最多的两个候选人进入下一轮选举,被选举人不 得投票。 由于中间派只有25%,第一轮被淘汰。但是由 于中派亲右,于是在第二轮以 60:40 击败左 派当选。 :40, 同时亲中反右 中派:25, 同时亲右反左 :35, 同时亲中反左 这个结果够不够民主呢?这种选举制好不好呢? 怎么说也只代表了35% 的选民。 而且,左 派实际上可以操纵选举结果。对于来说, 当选是下下之策。由于胜算渺茫,其最佳策略是在 第一轮忍痛割爱,把票投给中派,造成中派当选的 最终结局。而在第二轮中与中派竞争。这种鼓励做 票的选举制度显然太黑暗了。 波达计数法是按照喜好排列候选者,进行打分。 (40人): 给老左3分,老中2分,老右1分 中派(25人): 给老左1分,老中3分,老右2分 (35人): 给老左1分,老中2分,老右3分 总计: 老左:40x3+25x1+35x1=180分 老中:40x2+25x3+35x2=225分 老右:40x1+25x2+35x3=195分 于是老中当选。可是,老中是三派中的最少数派。 在 民主制度下怎么能让最少数派的代理人当选呢? Arrow’s theorem,又叫做不可能定理,是 由肯尼思·阿罗(Kenneth J ·Arrow) 【197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提出的 一种社会选择理论。阿罗定理的含义是: 满足所有合理条件的社会选择机制是不存 在的。阿罗的最终结论是:只要搞民主选 举,不论用什么选举法,在数学上都无法 避免选民(即多数人)不满意的候选人当 选。或者,从数学上避免困境的“选举” 方式只有一个:独裁,即非民主选举。因 此,不存在完美的选举制。 个体的偏好排序满足下列要求: 1、完全性(completivity):对任意一对备选方案 x 、y ,一个人喜欢 x 胜于 y 、喜欢 y 胜于 x 和对两者 同样喜欢这三种情况必有其一。 2、反身性(reflexivity):任意一个备选方案至少和 它自身一样好。或者说,从同样的偏好标准出发,一 个人不能既喜欢又不喜欢同一个备选方案。 3、传递性(transivity):如果一个人喜欢 x 胜于 y ,喜欢 y 胜于 z ,那么他应该喜欢 x 胜于 z ;而且只 有当他喜欢 x 和 y 的程度相同,喜欢 y 和 z 的程度相 同时,他才能同样程度地喜欢 x 和 z 。 显而易见,对 于一个正常人来说,这三个要求相当合情合理,绝无 过分之处。 阿罗由此推出五个合理要求条件,可视为五个公理。 而在超过三名候选人的情况下,满足前四个公理的 选举规则竟然违反第五个公理(本来选举的目的就 是让大家作主,结果却整出来个一言九鼎的“独裁 者”),因此不存在能同时满足这五个条件的选举 规则!这个结论被称为“阿罗不可能定理”,其确 切表述如下: 当至少有三名候选人和两位选民时 ,不存在满足阿罗公理的选举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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