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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干部监督室制定谈话工作规程

政务公开 2019-06-09 17:41137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谈话后要认真审核谈话内容或书面说明材料,对问题未讲清楚或者说明不全面的,可要求进一步作出说明或再次谈话核实,也可采取其他方式进一步核实……”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干部监督室结合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中开展谈话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研究制定了《干部监督室谈话工作规程》,切实提高谈话工作质量,防止“一谈了之”。

  谈话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中让监督对象直面问题、面对面“红脸出汗”的工作方式,是不断强化日常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方法。干部监督室成立以来,不断探索实践,提高谈话工作质量,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也发现,面对新时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在进一步提高谈话工作质量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比如,有时对举报材料研判不够,主谈话人对反映的问题谈得不深不透,被谈话人避重就轻不如实向组织交代问题,谈话工作流于形式;有时对谈话内容或被谈话人的书面说明材料甄别不够,为消除存量简单采信,存在“一谈了之”的风险。

  据了解,《规程》主要明确了以下5个方面内容。一是精准使用谈话方式,要求结合被反映人的职务、问题性质、本地区(部门)政治生态、被反映人的日常表现等因素,综合研判是否需要采取核实类谈话及进一步采取批评教育类谈话,并明确了核实类谈线种适用情形。二是规范谈话工作程序,要求经批准后方可安排谈话,根据被谈话人的职务层级等因素,确定主谈话人、通知谈话方式、陪送方式及谈话地点,还明确了室主任一般应与被谈话人见面,增强谈话效果。三是提高谈话工作效率,对核实类谈话收到被谈话人书面说明材料后起草呈报下一步办理意见、批评教育类谈话收到被谈话人书面检查材料后起草呈报谈话情况报告以及向被谈话人反馈了结情况等,均明确了时限要求。四是突出谈话质量,要求谈话时重点记录被谈话人的认识、态度及改正措施。对态度不端正、认识不到位的,谈话应当重点解决好思想认识问题,重在唤醒被谈话人党的意识和纪律意识;对已进行过批评教育类谈话的,视情进行跟踪回访和抽查核实;对没有改正或又发现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的,重新给予处理。五是做好谈话工作后续管理,谈话情况经组织认可后及时反馈被谈话人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让监督对象真正体会到组织监督的出发点是关心爱护干部。( 周根山)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体现了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认识的深化。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环环相扣、相辅相成,必须全面把握、统筹兼顾,才能取得整体功能大于部分功能之和的效果。

  近日,天津市纪委召开工作汇报会,要求委局机关各部门结合学习贯彻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和市纪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认线年工作,理出工作的创新点,包括工作思路、具体招法、时间节点、目标成效等,常委会专题听取汇报。委局机关23个部门的负责人逐个汇报,市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逐条点评,当面指出问题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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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话后要认真审核谈话内容或书面说明材料,对问题未讲清楚或者说明不全面的,可要求进一步作出说明或再次谈话核实,也可采取其他方式进一步核实……”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干部监督室结合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中开展谈话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研究制定了《干部监督室谈话工作规程》,切实提高谈话工作质量,防止“一谈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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