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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

政务公开 2019-06-28 20:20115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办法》《长治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依法作出重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决定之前,由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等工作中的作用,对涉及重制决定的复杂疑难法律事务,要组织法律顾问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条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积极推行“互联网+培训”、案例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3、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的;

  1、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

  3、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的;

  4、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强制被处罚单位履行行政决定的;

  拟作出前款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事项,承办科室应当在作出决定前,按本制度所规定的程序提交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

  第六条按照法制办要求,配备、充实满足工作需要的法制审核人员。法制审核小组由局法规科牵头成立,由相关科室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组成,对重大执法决定事项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七条各科室应当建立法制初审制度,组织对各类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初审,明确专人负责法制初审协调工作,对涉及重大执法决定的事项按规定送法规科审核。

  第八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需要,可以适时调整需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和范围。

  第十一条法规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十二条法规科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进行了解、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三条法规科对重大行政决定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第十四条法规科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除另有规定外,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法规科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科室。

  第十五条承办科室对法规科的审核意见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复核仍有异议的报送局主要负责人处理。

  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规定,不认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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