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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策责任

政务公开 2019-07-12 01:00195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行政决策责任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行政决策责任 代嘉雯 黄小芬 李 倩 ? 行政决策责任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 ? 我国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现状 ? 我国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实践困境 ? 行政决策责任 行政决策责任是指行政决策主

  行政决策责任 代嘉雯 黄小芬 李 倩 ? 行政决策责任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 ? 我国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现状 ? 我国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实践困境 ? 行政决策责任 行政决策责任是指行政决策主体在行政决策活动中 怠于履行或者错误履行应尽的决策义务而应受到的谴 责和制裁的总称。 ? 行政决策责任追究 行政决策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是主动的,也可以是具有 被动性的。这种被动性的责任承担方式,即谓追究。从 概念上说,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是指行政决策责任追 究主体落实行政决策主体决策失误责任的承担情况和履 行情况以及要求其承担决策失误否定性后果而实施的一 种责任追究制度。 失误 责任 承担 ? 【案例】 2004年,为了纪念“万源保卫战”70周年,万源市委书记林朗提议,市委 常委会研究决定,筹办“弘扬红军精神,加快万源发展”文艺晚会。请来宋祖 英等大牌明星。 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万源保卫战”胜利70周年晚会演出票分配工作 的通知》,向全市139个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53个乡镇分配了5000张 门票的购买任务,导致各单位耗费公款72.83万元。 媒体报道后舆论哗然。 省纪委发出《通报》指出:万源市国家扶贫开发的重点县。万源市委、市 政府想通过举办活动提高知名度,加快万源发展,但决策脱离贫困山区的 实际,变相加重群众负担,引起群众不满,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四川省纪委给予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给予市委书记林朗党内严重警告 处分。 我国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现状 《长沙市人民政 府行政问责制暂 行办法》 进步 并存! 《四川省党政领 导干部引咎辞职 暂行办法》 《深圳市行政过 错责任追究办法》 问题 立法 选项 选择 计数 1020 379 百分比(%) 初步形成,有待进一步加强 比较健全,能够有力监督政府决策 形同虚设,无实际作用 没有任何责任追究机制,绝大多数决策 失误后无人承担责任 其他 50.9% 18.9% 17.8% 356 11.8% 237 0.5% 11 100% 参选人数总计 2003 我国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实践困境 政府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不断完善,各地纷纷出台相关法规 政策,为该制度的实践保驾护航,这必将是我国民主政治深化发 展,人民权利得以实现的又一重要保障。但从现实来看,决策责 任追究并未充分发挥其效能,决策失范时有发生,责任追究却屡 屡失效,结果人民为失误的决策买单,这无疑体现了制度发展完 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度预期效果仍未能充分发挥。我们可以 通过一个典型的案例简要分析说明。 辽宁省葫芦岛市在1996年至2006年的10年间,耗资1.4亿元,先后建了3个长途汽车 站。在一个日均客流量只有2万人次,高峰期间才达到3万人次的城市,10年内竟然耗 资1。4亿元,建了三个长途汽车站,葫芦岛市政府有“魄力”、有“胆量”。 1996年开建,1998年竣工的老客运站,占地面积8000平方米,分裙楼和12层高楼两部 分,裙楼候车、售票,高楼集餐饮、住宿、娱乐服务为一体,客运容量每天3万人次也 足以满足葫芦岛市的客运需要,但据客运站职工介绍,高楼自建成之日起就没有使用 过。在这样的情况下,到了2003年,竟然第二个长途客运站又开始建设了,而且是在 各种报批手续不全、没有公开招投标的情况下,经市政府同意,实行“先上车、后买 票”,违规建设,以至于汽车站建成使用了,报批手续还没有办理。更令人难以理解 的,北站客运综合楼使用不到一年的时间,就关闭了,500万元的国有资产就这样打了 水漂。如果说,葫芦岛市政府能够就此打住,到也算了,问题在于,他们建设长途客 运汽车站的热情一点没减,积极性仍然很高,500万元国有资产的损失也没有对他们产 生任何震动。他们从2004年又开始新的客运总站的建设,这一项目占地69000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16000平方米,总投资超过8000万元。令人哭笑不得的是,新建的客运 总站竟然离葫芦岛火车站5公里,离葫芦岛铁路北站15公里,如果没有一些“长远眼光 ”是不会如此建设的,毕竟铁路站是长途汽车客运的主要客源。 葫芦岛市有关部门一次又一次决策失误,接二连三违规上马车站,皆因 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和惩罚措施,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失灵。试想,如果 政府决策责任追究能够及时发挥作用,在决策任何一个环节发挥其预防 、问责及监督作用,决策者能够意识到决策权的行使同时也意味着责任 的承担,自然不会草率作出决策,这样接二连三的决策失误可以完全避 免。 由此可见,我国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1、责任追究程序缺失 ? 对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公正公平性、准确性、可接受性和可操作性” 需要相应的程序来保证。实体正义需要程序正义来保障,公开、公正是 程序正义的核心。 ? (1)对相对人的投诉、检举、控告的处理程序,缺乏公开处理的程 序。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对当事人的控告是自己处理,对于处理过程, 也只有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 ?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程序,应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处理行政决策的对外影响;另一方面,则是对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进行内部处理。两种不同的程序应作严格的区分与界定。 ? 责任追究法律制度的缺失,导致对决策失误者的责任追究具有很大的主 观性,随意性;责任追究程序不健全、相关责任追究细则的缺失、责任 追究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势必会留下某些官员为逃避责任而“跑官” 的隐患。 例:曾因“非典”事件遭到政府问责的首批高官之一孟学龙2003年引咎辞 职,时任北京市市长,2008年又再次因为山西临汾特大矿难事故引咎辞职 出现在公众视野,成为二度被问责国家部级高官,而2010年1月24日新华 社“中直机关工委副书记孟学龙主持会议”的一条报道再次向公众宣告了他 的新职务。两度被问责,两度引咎辞职,皆因低调复出履行新职而告终。 我们不禁要问,责任追究结果竟如此轻而易举改变。这个过程究竟是如何 操作的,民众为什么事先没有知情权。类似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我们不 难发现,目前我国政府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结果往往流于表面,过于形式化 。 2、失误责任难以认定 ? 行政活动本身具有复杂性和多变性,决策失误往往具有滞后性、 隐藏性,难以明确地认定决策失误为何人、何时所为。 ? 无法区分决策失误是因决策者明显的主客观错误造成的,还是其 他原因造成的,很难认定失误责任。 ? 决策失误造成的影响可能是显性的,也可能是隐性的。 1995年修成的合巢芜高速公路是安徽第二条高速公路。2000年前后,安徽省政 府欲加快经济发展,希望通过筑路打通经济脉络。但由于省政府资金紧张,便提 出“卖老路,修新路”的融资策略。2003年,安徽省政府将合巢芜高速公路的经营 权转让给东方控股集团。2001年1月25日,东方控股以绝对优势收购了“合巢芜”的 30年经营权,当时东方控股给价19亿元并承诺5年内投入6亿元维修,被称作“搓板 路”的“合巢芜”告诉公路就这样被“贱卖出手”。2005年,这条“搓板路”的实际价值显 现出来,它实际上是连接安徽与浙江以及沿海城市的“交通命脉”。安徽省领导如梦 方醒后不得不绞尽脑汁千方百计的去“赎回”这一命脉,并最终以3.7亿美元外汇收 购合巢芜公司境外股东25%的股权,并承担合巢芜公司32.1亿美元债务,两项共 计35.8亿美元,其无端的损失有目共睹。 3、责任人难以确定 ? (1)行政决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涵盖一系列环节,其中任何环 节出现差错,必然会产生“链条效应”,其结果往往会造成决策失误。 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找到症结所在,难以责任到人。 ? (2)追究对象是集体还是个人?我国各级政府盛行集体决策,领导班 子集体研究决策的事项出了问题,难以追究个人责任。对于“齐抓共管、 集体决策”的事情,一旦出现不良后果时,就出现了“权力是个人的, 责任是集体的”现象,进行责任追究更难落实。 ? (3)前任决策 ,后任出事,责任在谁?对于前任的决策,后任往往以 事过境迁、资料缺失、法不责众、调查困难等因素一推了之。一些行政 决策在出现问题时,决策者已经升迁或者异地交流,不仅责任追究不能 实现,甚至接任的官员为了澄清责任,有意回避,或者为了保护上级, 刻意隐瞒。前任决策,后任完成,项目优劣与责任不易划分,出现损失 浪费,前后任往往相互推卸责任。 ? 实践案例分析——南京紫金山观景台的建拆风波 2001年9月,东南大学法律系的两位老师在登临紫金山最高峰头陀岭时发现 此处正在施工的圆柱体建筑物,这个建筑物正是中山陵园管理局兴建的“紫 金山观景台”。两位学者不但认为山顶的人工建筑物破坏了紫金山的自然风 景,而且对该建筑物存在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后,他 们决定将批准该项目的南京市规划局告上法庭。南京市规划局在对紫金山观 景台的规划许可中未依法行政,与游客已构成 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有权 对该规划许可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这件事情经南京各大媒体报道,事件披露 的开始阶段,负责该项目的相关行政部门选择了沉默,后来随着事态的扩大, 有关方面发表了一些解释性的说法。南京市规划局以及中山陵园管理局有关 负责人称,该建筑物实际是“气象观测站”,选在紫金山的最高峰是为了保 证观测预报的效果。江苏省气象局的人则称,“因为观景台还未完全建好, 所以大家觉得丑,等建成了,就好看了”。上述解释一经公开,立即在南京 市民中引起强烈的反响。社会各界的公众都对这一项目表示不可理解,呼吁 将观景台尽快拆除。 随着事态的不断升级,公众心中有个疑问,在紫金山建设这么的“庞然大 物”,从其规划设计到开工,整个过程为何老百姓竟然一无所知?经调查 得知在这一项目上马之前,项目规划组曾召开一个小型的评审会,参见人 员有主办单位的相关人员和专家。会议开始后,当时在场的记者却被“请” 出了会场,并告知记者不能报道,因为报道可能会影响他们工程的继续。 显然,“观景台”的建造是经过所谓的“论证”并有“审批”手续的,唯 独没有咨询一下公众的意见,市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没有得到保障。 许多人愤慨指出:“紫金山不仅仅是某个部门、某个团体的紫金山,它是 南京人民乃至全国人民的紫金山,谁也无权破坏,观景台必须拆除!”面 对舆论的声讨,南京市有关方面迅速向有关媒体作出回应,表示决定拆除 观景台,经过紧张清理,观景台终于在2002年五一节前全部拆除。 紫金山观景台项目是行政决策失误的典型案例。作为建筑在国家级风 景名胜区且投资3000多万的大项目,在项目的决策阶段,缺乏公开 听证与民意调查,在没有经过公示的情况下,悄然上马。引起公众的 强烈反对后,又将已耗资1000万的建筑拆除,爆破拆除及恢复重建 项目又耗资200多万,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不过应该值得肯定的 是,这是决策失误得到终止的成功案例,否则该项目引起的社会和经 济损失可能会更大。 ? 案例分析 综合分析上述案例,可以总结出几点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首先,此 项目的实施是明显的行政决策失误,从结果看,该项目本身违反相关条例 规定,是违规建筑,项目损失超过了1200万,造成巨大的财力和人力损失, 引起人民愤慨;从过程看,决策过程没有进行充分的行政听证及行政公示, 没有社会公众的参与,缺失民意。决策者对民意的淡漠和对舆论的忽视, 难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与公正。其次,行政决策责任无人承担。作为一起明 显的决策失误案例,相关部门理应追究行政决策者的责任,要解决“谁为 1200万元买单”的问题。但最后的结果却不了了之,政府部门借口“集体决 策”之名,没有具体明确的责任人为该项目承担政治、法律或经济方面的责 任。决策责任追究流于形式,具体的责任追究措施却没有得到落实,难以 避免行政决策失误的再次发生。最后,司法机关及相关部门的不作为也是 该案例中凸现的问题。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件不是辖区的“重大事件”为 由,驳回两位教师的行政诉讼。然而,“重大事件”的属性却被法院模糊了。 司法机关作为行政权力机关的监督部门,理应在顺应民意的基础上,加强 对政府部门行政活动的监督,形成权力制衡,而非“相辅相成”。在行政决策 责任追究过程中,应切实加强司法部门的监督作用,维护司法的独立性。 从上述案例中能看出,我国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方面的制度建设还不完善, 仍有许多限制性因素制约着决策责任的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中表现出来的 问题是多方面的,而且这些问题对我国政治、经济等方面也产生了深刻影 响。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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