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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行政调解与行政仲裁的联系与区别。

政务公开 2019-07-28 11:48117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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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调解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居间对平等主体间的民事争议所进行的调停斡旋等解决纠纷的活动。行政调解是行政主体进行管理活动的一种重要方式,但不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行政强制拘束力;调解协议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接受而不得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行诉解释第1条第2款第三项中规定,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的行政调解有以下几类:

  一)基层人民政府的调解。调解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一直是我国基层人民政府的一项职责,这项工作主要是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负责进行。司法助理员是基层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也是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他们除了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和法制宣传外,还要亲自调解大量的纠纷。

  二)国家合同管理机关的调解。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发生争议时,可以约定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法人之间和个体工商户,公民和法人之间的经济纠纷,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

  三)公安机关的调解。我国治安处罚条例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组织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这是法律法规授予公安机关调解的权利,有利于妥善解决纠纷,增进当事人之间的团结。

  四)婚姻登记机关的调解。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时该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所以,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对婚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这样有利于婚姻家庭的正常发展。

  二、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特点有:

  1)裁决者是法律授权的行政主体。一般是与民事纠纷有关的行政事项具有管理职权的机关。

  3)具有单向权威性。不论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都不影响行政裁决的进行和成立。

  4)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主要有以下种类:a)对权属纠纷的裁决。权属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因某一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如土地、草原、水、滩涂、森林、矿产等自然资源的归属引起的纠纷。发生权属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有关行政机关确认并作出裁决。b)对补偿纠纷的裁决。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拆迁双方当事人之间属于协商解决的事项达不成协议时,可以请求有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裁决。c)其他。

  三、行政仲裁是行政机关以中立者的身份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依照一定的程序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定的法律程序。《行诉解释》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排除在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外。就目前来说,《行诉解释》第(一)条(三)中法律规定的法律指的是《劳动法》,这里的行政仲裁行为也主要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对劳动争议进行的仲裁,当事人不服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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