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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与村务公开制度

政务公开 2019-08-18 19:1454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政府信息公开与村务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与村务公开制度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 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政府信息需要公开。村民委员 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其职责和行为与村民的根本利益息息相关,必须有公开和监督的 制度才能有效地保证村民切身利益得以实现。 两种制度的设计和 要求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首先,从公开的目的上来看,都是为了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更好的接受监督,从而使权力的行使能在阳光之下。其次,都要求信 息的制作者或保存者能够及时、准确地公布所掌握的信息,并保 证其准确性。最后,从公开工作的趋势来看,公开的范围会越来 越广,渠道会越来越多,更强调充分保障百姓的知情权。 当然, 从两种制度进行具体分析,更多的是差异。 第一,两种公开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这是显而易见的。政府信息公开是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做出的详细规定,属于行 政法规。而村务公开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做出了明确规定, 属于法律层级。 第二,政府信息公开和以村民委员会为主体的村务公开二者之间在主体上是完全不同的,不能混为一谈。政府信息公开以行政机 关为信息公开主体,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相关信息 的行政机关担负的责任。村民委员会是建立在农村基层群众自治 基础之上的,并非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不属于行 政主体。 第三,政府信息公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公开的信息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保障,是政府与公众双向 互动的信息交流行为。而且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信息公开,不一定是利益相关。村务公开则属于村民自治范畴, 更多的是使村民了解村务信息,是人民群众评判农村党风政风好 坏的一个重要标志。 第四,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是政府信息,即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除政府自身活动的信息外,还有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如政府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获取的 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其他相关信息。村务公开的内容则是涉及 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包括由村民会议、村 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国家政策的落实方案、 拨付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等。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除此之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还可以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 信息公开。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 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 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 限最长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村务公开则规定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 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 接受村民的查询。 还有一些具体的程序性要求也不尽相同,就不 一一列举。 第六,救济方式不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 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 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 核实,责令依法公布。 第七,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承担的法律责任 不同。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 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区分政府信息公开与村务公开制度,对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拆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同为获取信息的途径,政府信息公开和村 务公开截然不同。如何在合适的时间、向合适的部门申请获取何 种信息,才能最大程度的了解拆迁案件的实际情况。 在拆迁过程中的征地批准性文件、项目立项文件、规划许可等均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由区级政府或部门以及乡镇政府作为 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或者职责范围内颁布的文件,可以作为政府 信息予以公开。 而拆迁过程中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本村重大事项,以及村委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实施村务公开。并且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的规定,乡、民族乡、镇 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 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乡、镇政府对上述事项没有公开义务,不在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 责范围内。 律师在办理拆迁案件的过程中,通过向多部门申请信息公开,了解案件信息、掌握案件情况,申请信息公开是办理拆迁案件获取 征拆信息的有效途径之一,通常也是采取下一步维权策略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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