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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政务公开 2019-11-16 05:0856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或未尽广告审查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或未尽广告审查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法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1.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

  3.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

  1.立案责任:通过投诉、举报、日常巡查、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涉嫌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或未尽广告审查义务的违法行为,经过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报经市工商局审查同意并授权后,予以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工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制作询问笔录。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

  3.核审责任: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核审,提出处理意见。报经单位负责人审查。对于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按规定方式送达。

  8.监管责任:对未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或未尽广告审查义务行为的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订)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十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四十八条 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

  4-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4-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2007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9号公布)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二)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撤销商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三)对公民处以三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六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条的规定送达。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六十八条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暂行规定》(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公布) 第六条 执法监督的范围主要有:(五)行政处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或未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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