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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徽省教育厅 安

精准扶贫 2019-07-01 20:5959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共青团安徽省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安徽省2017年 脱贫攻坚第三方监测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共青团安徽省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安徽省2017年 脱贫攻坚第三方监测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2017年脱贫攻坚第三方监测评估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推进2017年脱贫攻坚第三方监测评估(以下简称“第三方评估”)顺利实施,确保脱贫成效真实可靠,依据《安徽省脱贫攻坚第三方监测评估办法》(皖政办秘〔2016〕212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三方评估在70个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市、区)开展,评估对象为2017年拟脱贫户和拟出列贫困村、20142016年脱贫户(以下简称脱贫户)、贫困户和一般农户。

  2.2017年有脱贫任务的县(市、区)抽查4个或6个行政村(脱贫任务在500人以下的抽查6个行政村),对村内脱贫户和贫困户实行全覆盖评估;

  3.2017年无年度脱贫任务的肥西县,按照脱贫人口数10%的比例抽查脱贫户进行评估;

  4.抽查2个贫困村,按照村内一般农户总数20%(但每个村最多不超过200户)的比例随机走访调查。

  以贫困退出为重点,全面调查、核实、分析和评价各县(市、区)脱贫攻坚进展情况及成效。具体内容包括:年度脱贫任务完成情况,脱贫攻坚政策落实情况,脱贫攻坚责任落实情况,脱贫攻坚“十大工程”推进情况,扶贫资金安排、拨付、使用、管理及效益情况,到村到户帮扶项目实施情况及成效,到村到户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帮扶工作开展情况,贫困村产业发展及集体经济收入情况,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情况,贫困户帮扶措施及落实情况,贫困户收支及“两不愁、三保障”情况,群众对帮扶工作的满意度等。

  通过入户调查,重点评价“四率一度”,即贫困退出准确率、贫困人口识别准确率、贫困人口漏评率、脱贫人口错退率、群众满意度。退出准确率(%)=经评估达到脱贫标准的拟脱贫户数或拟出列贫困村数÷各地上报的2017年拟脱贫户数或拟出列村数,识别准确率(%)=经评估符合识别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数÷调查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数),漏评率(%)=经评估符合识别标准的农户数÷(调查的脱贫户数+调查的一般农户数),错退率(%)=经评估达不到脱贫标准的脱贫户数÷调查的脱贫户数,群众满意度(%)=表示满意的农户数÷调查的农户数。

  第三方评估由省属27所本科院校具体实施。根据各高校师生规模和各县(市、区)评估对象规模,按照人均每天工作量(即建档立卡贫困户山区县〈区〉和半山区县〈市、区〉每人每天调查4户、其他县〈市、区〉每人每天调查5户,每人每天调查1个贫困村,每人每天一般农户调查20户),确定每所高校的评估工作任务。各高校根据承担的评估工作任务确定监测评估人员,其中教师比例不低于10%,并确保每个县(市、区)有3名带队教师和1名联络员。

  (一)测算分解任务。2017年10月30日前,省扶贫办、省教育厅根据各县(市、区)年度脱贫任务和评估对象规模,测算第三方评估工作任务,并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高校。

  (二)确定监测人员。11月10日前,各高校按照评估工作任务确定监测评估人员以及带队教师、联络员名单,并报送省扶贫办、省教育厅。

  (三)组建专家库。11月15日前,省扶贫办、省教育厅根据各高校上报监测评估人员情况组建专家库。

  (四)开展人员培训。11月16日30日,省扶贫办、省教育厅组织开展专家库的高校教师集中培训,各高校组织开展监测评估人员轮训。实行分级培训,省扶贫办会同省教育厅对专家库的高校教师进行集中培训;各高校根据集中培训内容和培训资料,自行制定培训方案,开展校内轮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我省脱贫攻坚相关政策及基本情况、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贫困户识别和退出的程序及条件、监测评估的方法和技巧、调查表的指标解释以及对监测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各高校轮训要增加有关制度要求、工作纪律、监测评估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五)填报核查表。11月20日30日,各县(市、区)根据《第三方评估2017年拟脱贫户核查表》《第三方评估2017年拟脱贫户人均纯收入核查表》《第三方评估2017年拟出列贫困村核查表》《第三方评估县级核查表》内容,采集信息并录入省脱贫攻坚第三方监测评估信息系统。

  (六)开展实地调查。各高校于12月4日12日开展实地调查,具体时间由各高校自行安排,但包括往返时间在内不超过7天。实地调查中,监测评估人员要认线年拟脱贫户核查表》《第三方评估2017年拟脱贫户人均纯收入核查表》《第三方评估2017年拟出列贫困村核查表》《第三方评估县级核查表》内容,采集《第三方评估脱贫户调查表》《第三方评估贫困户调查表》《第三方评估一般农户调查表》信息,并录入省脱贫攻坚第三方监测评估信息系统。实地调查中发现问题有争议或者难以确认的,提交第三方评估工作组统一进行调查核实。

  (七)开展集中评估。12月14日17日,省扶贫办会同安徽调查总队从专家库中抽取高校教师进行集中评估。各高校根据实地调查和集中评估情况撰写各县(市、区)第三方评估报告提交省扶贫办。

  (八)形成报告。12月25日前,省扶贫办根据各高校提交的各县(市、区)第三方评估报告和脱贫攻坚第三方监测评估信息系统数据分析,起草全省第三方评估报告,提交省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讨论后,上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一)确定第三方评估对象。按照县(市、区)上报和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各县(市、区)第三方评估对象,其中:2017年拟出列贫困村和拟脱贫户名单由各县(市、区)上报;一般农户由监测评估人员到村后随机抽取;抽查的行政村(包括贫困村和非贫困村)名单由省扶贫办随机抽取后密封,各高校带队教师到达县(市、区)后现场拆封。

  (二)开展调查和评估。第三方评估分为实地调查和集中评估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监测评估人员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县村两级脱贫攻坚档案资料、入户调查、随机走访、核实问题等方法开展实地调查;第二阶段由省扶贫办会同安徽调查总队组织专家库人员,针对实地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具体方法是:

  1.调查农户主要采取入户走访和实地查看的方式。监测评估人员2人为1组,由当地1名村组干部带路,开展入户走访和实地查看。监测评估小组根据“户表”内容,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主要了解家庭信息、主要致贫原因、识别情况、帮扶责任人帮扶情况、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家庭收支、“两不愁、三保障”情况、脱贫成效以及对帮扶联系人、驻村工作队、帮扶工作的满意度等;对一般农户重点了解家庭收支和“两不愁、三保障”情况、对基础设施建设和基层公共服务的满意度等。必要时,监测评估小组可以实地查看贫困户产业发展现场。

  2.调查贫困村主要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的方式。监测评估人员(高校教师和学生各1人)通过召开座谈会和查阅资料,对照“村表”内容,全面了解贫困村的基本情况(含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帮扶责任落实情况、2014年2017年到村到户扶贫项目资金和帮扶措施落实情况、脱贫成效等方面的资料;实地查看村级项目实施和产业发展情况。

  3.调查县(市、区)主要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的方式。监测评估人员(高校教师和学生各2名)通过召开座谈会和查阅资料,对照“县表”内容,核实县级出台的脱贫攻坚政策措施、2017工作计划和部署安排、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与工作安排、签订责任书及责任落实情况、项目清单和补助标准、2017年县级审批的到村到户扶贫项目、本年度脱贫攻坚投入资金总量及实际拨付数量、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拨付以及账面资金结转结余情况、到户“两免”扶贫小额信贷进展情况等方面的资料。

  4.评估采取数据分析、集中讨论、公正评价的方式。集中人员、时间和地点,利用省脱贫攻坚第三方监测评估信息系统,客观、公正地分析实地调查获取的资料和数据,按照统一标准对各县(市、区)年度脱贫攻坚情况进行评价。

  (一)第三方评估结果作为核实各县(市、区)贫困村出列和贫困人口脱贫的主要依据。

  (二)第三方评估结果及获取的相关数据作为2017年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省扶贫办根据第三方评估发现的问题,督促各县(市、区)逐村逐户进行整改。各县(市、区)要将整改情况及结果上报省扶贫办。

  (一)明确职责分工。省监测评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协作,确保第三方评估顺利推进。省扶贫办负责制定各类“核查表”和“调查表”,测算和分解评估工作任务,并会同省教育厅组建第三方评估专家库,做好培训工作。省教育厅负责将监测评估工作情况纳入高校考核内容。省财政厅负责落实、拨付第三方评估工作经费,并会同省扶贫办、省教育厅监管经费使用。团省委负责指导高校团组织和学生组织发动高校学生参与第三方评估。安徽调查总队配合省扶贫办开展集中评估,进行数据分析。

  (二)加强支持配合。各县(市、区)要提前安排好监测评估人员的县域内交通和食宿,提供各类“核查表”的纸质表格,配合高校做好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但不得提前与负责监测评估的高校进行对接,不得干预、阻挠监测评估人员独立开展工作。各高校开展实地调查时,发现存在超标准接待、人为干扰调查工作等问题的,应及时向省扶贫办反映。

  (三)严明工作纪律。各高校必须独立、公正地完成第三方评估任务,并对第三方评估结果及县(市、区)第三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各高校和监测评估人员不得泄露在第三方评估过程中获得的文件、资料、数据、信息、评估现场照片、第三方评估报告内容等,不得篡改第三方评估资料和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公开发布第三方评估结果,不得将第三方评估结果用于评估以外的事项,不得就第三方评估事项接受媒体采访。监测评估人员统一佩戴省扶贫办制作的“安徽省脱贫攻坚第三方监测评估工作证”开展实地调查,不得私自外出就餐、不得饮酒,不得接受评估对象提供的宴请、土特产品以及影响第三方评估结果真实性、公正性的其它事项。各高校带队教师要切实加强对监测评估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树立监测评估人员良好形象,保障监测评估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强化检查指导。实地调查期间,从省直相关单位抽调人员成立16个第三方评估工作组,分别在16个市开展现场督导,监督检查第三方评估工作纪律执行情况,协调解决评估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就脱贫攻坚政策和扶贫业务进行指导和解答,对实地调查中难以确认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调查和核实。发现有弄虚作假、人为干扰调查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县属性(可多选):□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大别山片区县 □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非重点县

  主要致贫原因:□因病 □因残 □因学 □因灾 □缺土地 □缺水 □缺技术 □缺劳力 □缺资金 □交通条件落后 □自身发展动力不足 □其他

  建档立卡时是否有以下几种情况:□无 □现任村干 □财供人员 □商品房 □小轿车 □大型农机具 □注册经营

  各类“核查表”的指标类型包括“数值型”、“是否型”及“有无型”,“数值型”指标需填写数字,“是否型”指标勾选“是”或“否”,“有无型”指标勾选“有”或“无”。所有的指标项均需填写,如果该项指标值没有任务则填“0”。

  本表包括基本情况、扶贫资金(项目)安排及落实情况、帮扶措施落实情况、责任落实情况、减贫任务及完成情况5个部分。填表人、县扶贫办负责人、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人在纸质表格上签字,相关人员姓名在录入安徽省脱贫攻坚第三方监测评估信息系统时按要求填写。

  1.未出列贫困村数(数值型):指本县(市、区)辖区内评估前未出列的贫困村数(不包含今年拟出列的贫困村)。

  2.现有贫困人口(数值型):指今年扶贫对象动态调整后,目前本县(市、区)未脱贫(含返贫)贫困人口数。

  3.已脱贫人口数(数值型):指本县(市、区)2014年以来的脱贫人口数。

  4.2017年度完成地方财政收入(数值型):指截至填报“核查表”时,已完成的当年地方财政收入。

  1.2017年扶贫资金总量包括中央、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整合涉农资金。其中: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财政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等。

  2.实际支出资金量(数值型):指2017年已实际使用并支付给项目实施单位的财政扶贫资金。

  3.全县扶贫项目总数(数值型):指2017年上报省扶贫办备案的扶贫项目总数。其中:到村项目总数指以安排到每个村的项目数来统计;到户项目总数指以项目类型统计而不以户数统计的项目总数(如养牛只能作为一个项目,不能以养牛的户数为项目个数)。

  4.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型):指扶贫项目是否按照户申请、村申报、乡镇审核、县审批等程序。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有劳动力的人数(数值型):指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普通劳动力与技能劳动力人数之和。

  2.贫困人口就业年度任务数及完成人数(数值型):指人社部门下达的贫困人口就业年度任务数,以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

  3.易地扶贫搬迁和危房改造任务数(数值型)。指年初省直有关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数。

  4.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校生人数(数值型):指全县有在校生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户数以及在校生人数。

  5.扶贫助学贷款(数值型):指本年度金融机构对全县建档立卡家庭在校学生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人数及总金额。

  6.低保线与扶贫线是否实现“两线年低保补助标准是否大于人均纯收入收入标准(即3300元),即低保保障标准和扶贫标准合一。

  7.是否实行一站式结算(是否型):指县区是否根据《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保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开展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即由定点医疗机构在结算时先扣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城乡医疗救助补助和健康脱贫医疗专项补助费用,贫困人口个人只需支付不超过年度自付合规费用封顶额度部分,其他费用由医疗机构垫付。)

  8.基础设施类项目(数值型):指2014以来县(市、区)建设的到村基础设施类项目,以及使用的资金。

  9.公共服务类项目(数值型):指2014以来县(市、区)建设的到村公共服务类项目,以及使用的资金。

  10.户贷户用率(数值型):指县(市、区)获得扶贫小额信贷贫困户中,用于“户贷户用”的户数占总数的比例。

  1.县委、县政府专题研究脱贫攻坚会议次数(数值型):包括县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县委和县政府专题会研究脱贫攻坚的次数。

  2.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开展脱贫攻坚调研(数值型):指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本年度开展脱贫攻坚调研次数与调研户数的总和。

  3.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开展脱贫攻坚督查次数(数值型):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的脱贫攻坚专项督查次数,必须有督查计划、督查报告。

  2.本年度实际脱贫人数(数值型):根据评估前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标注的脱贫人数填写。

  4.本年度完成出列贫困村(数值型):根据评估前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标注的出列贫困村数填写。

  本表包括基本情况、项目资金安排及项目实施、“单位包村、干部包户”、脱贫成效四个部分。填表人、、村书记、调查人均需在纸质表格签字,供纸质表格归档使用,相关人员姓名录入安徽省脱贫攻坚第三方监测评估信息系统时按要求填写。

  1.2016年底总户数(数值型):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行政村内的农户;户口不在本地,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的农户,计入总户数;举家外出一年以上的农户不计算在内。

  2.2016年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主要来源(选择型):分生产经营收入、资产收益收入和其他收入三类填写。

  3.2016年底贫困发生率(数值型):指本行政村2016年末贫困人口占农村人口的比例(农村人口以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为准,下同)。

  4.贫困户最主要的两种致贫原因(勾选):从因病、因残、因学、因灾、因婚、缺土地、缺水、缺技术、缺劳动力、缺资金、交通条件落后、自身发展动力不足、其他致贫原因中选择两项占比最大的致贫原因。

  1.2014年以来到村到户扶贫资金(数值型):指2014年以来用于本村及村内贫困户的扶贫资金总数。

  2.2014年以来实施扶贫项目项目(数值型):指2014年以来用于本村及村内贫困户的扶贫项目总数,必须与2014年以来到村到户扶贫资金相对应。到村到户项目指标按照“县级核查表”的标准填写。

  3.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文字型):应当能够反映项目的主要建设地点、内容和规模,填写能够使村集体经济增收或村内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得到明显改善的项目。

  资金来源(选择型):填写财政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资金、社会扶贫资金、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

  项目较多不能全部填写的,可以另附表格填写。在录入系统时,可以自动增加表格行数。

  1.(驻村工作队长)级别:指派驻的(驻村工作队长)的行政级别。

  2.1名帮扶联系人最多联系贫困户数(数值型):指参与本村帮扶工作的帮扶联系人在本村最多联系贫困户的户数(包括已脱贫和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3.包村单位实施帮扶措施情况其中安排帮扶项目(数值型):指参与包村的单位与贫困村确定帮扶结对关系以来安排的所有帮扶项目个数;完成帮扶项目(数值型):指参与包村的单位自与贫困村确定帮扶结对关系以来安排的所有帮扶项目中已完成的项目个数;落实帮扶资金(数值型):指参与包村的单位自与贫困村确定帮扶结对关系以来安排的所有帮扶资金中已到位的资金数。

  1.2017年度脱贫人口(数值型):根据评估前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标注当年脱贫的人数填写。

  2.2017年村集体经济收入(数值型):是指本年度归本村全体村民所有的、村级集体经济活动所得的全部收入,不含转移性收入。

  3.2017村集体经济收入来源(选择型):分生产经营收入、资产收益收入和其他收入三类填写。

  4.村内特色产业名称(文字型):村内特色产业指区别于传统产业,且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群众参与度和贫困户受益度较高的产业。

  本表包括家庭情况、识别情况、帮扶责任落实情况、“两不愁三保障”情况、帮扶项目及主要帮扶措施、第三方评估认定六个部分。填表人、贫困户、(或村书记)均需在纸质表格签字,供纸质表格归档使用,相关人员姓名在安徽省脱贫攻坚大数据管理平台系统录入时按要求填写。

  本表中“是否做到整户识别”“贫困户识别是否精准”“村里是否有比建档立卡贫困户更贫困的家庭没有被评为贫困户”“村里是否有较为富裕,不符合贫困户识别标准的家庭被评为贫困户”“对帮扶联系人是否满意”“对驻村工作队是否满意”“对帮扶工作和帮扶成效是否满意”“脱贫是否经过群众评议和公示公告”“是否达到脱贫标准”等9项指标,各县(市、区)不用填报,由监测评估人员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填报。

  2.联系电话:一般为户主电话号码,也可以填写能够联系该户主的家庭成员电话。若为固定电话,需填写区号。

  2.共同居住共享开支家庭人口数(数值型):指居住在同一住宅内,常住或者与户主共享开支或收入的成员。包括由本家庭供养的在外学生、未分家农村外出从业人员或随迁家属、轮流居住的老人、因探亲访友等原因临时外出人员;不包括不再供养的在外学生、已分家子女、出嫁人员、挂靠人员或寄宿者、帮工、已应征入伍者。

  3.是否申请:指贫困户在识别时是否自己提交书面申请书,也可以经本人同意后由他人代写。

  2.帮扶联系人全年上门次数(数值型):指帮扶联系人2017年全年上门帮扶次数。

  1.2017年家庭人均纯收入(数值型):按《第三方评估2017年拟脱贫户人均纯收入核查表》中收支情况计算出的家庭人均纯收入。

  2.2017年家庭总支出(数值型):指贫困户家庭2017年度日常生活必要支出,家庭生产经营性支出以及教育和医疗大额费用支出的总和。

  3.主要收入来源:指贫困户日常生产生活中,收入的主要最主要来源,可在种植业、养殖业、自主经营、务工收入、土地流转、亲友赠与、政府提供的生活保障类资金、政府提供的扶贫项目资金中进行选择。

  4.实现脱贫的主要途径:指在脱贫过程中,帮助贫困户实现稳定增收,帮助改善生活状况,脱贫成效最明显的措施及途径,可从特色产业的发展增加了收入、外出务工、看病有保障、居住条件改善、养老保险减轻了赡养负担、子女上学负担减轻等选项中选择。

  5.家庭饮水是否安全(是否型):是指贫困户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要求,且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低于20升,单次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

  6.住房是否安全(是否型):指拟脱贫户的住房条件是否安全。是否属于危房以县级住建部门鉴定为准。

  1.项目/措施名称:主要填写能够使贫困户直接增收或解决“两不愁、三保障”问题的项目,应当能够反映项目的内容和规模,如:种植猕猴桃10亩、养殖山羊5头等。低保或五保等保障性措施不用填写。

  产业扶贫项目补贴金额(数值型):在项目类型选择产业发展项目时才填写该项,指产业扶贫项目发放的补贴资金。

  实际产生效益:根据之前选择的不同项目类型,对应不同的效益指标进行填写,具体指标如下。

  选择型指标:从“房屋未建设完成”“房屋建设完成未搬迁”“已搬迁入住”中选择

  项目和措施较多不能全部填写的,可以在空白处填写。在录入系统时,可以自动增加表格行数。

  本表包括家庭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贫困户教育和医疗大额费用支出专项调查五个部分。按照国务院扶贫办要求,脱贫户家庭收入及支出计算周期均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调查人、贫困户、均需在纸质表格签字,供纸质表格归档使用,相关人员姓名在安徽省脱贫攻坚监测评估系统录入时需要填写。

  总收入为家庭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的总和;家庭经营总支出为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金、上交承包费用与其他费用的总和。人均纯收入为总收入减去家庭经营总支出除以家庭人口数。

  总收入减去生产经营费用以及贫困户教育和医疗大额费用支出后入不敷出的,不能认定为脱贫。

  1.“家庭经营性收入”指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分为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建筑业以及第三产业收入等。等于家庭经营总收入减去家庭经营总支出;主要包括种植、养殖或家庭经营超市、商店、小卖部、饭店、幼儿园、养老院、工厂、建筑队、货车运输、客车运输等收入情况等。在计算农业生产纯收入时,需减去作物种植中的各种农业经营支出,包括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灌溉、租用农机、雇工等。计算养殖业纯收入时,需减去养殖过程中的成本支出,包括仔畜(禽)、饲料、雇工、饲养设施建设等。在计算农业经营总支出中可以扣减财政补贴资金。

  2.“工资性收入”指家庭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收入。按来源渠道划分为在非企业组织中劳动得到的收入、在本地企业劳动得到的收入、常住人口外出务工收入和其它单位劳动得到的收入等。等于本地务工总收入+外出务工总收入。

  “本地务工”:主要是在本乡镇或本村从事工作,能够随时回家参与农业劳作,工作时间零碎,工资一般按照天发放,不需要生活、租房等费用支出。

  “外出务工”:是指长时间在外工作(在县城、县外或省外),工资一般按照月发放,可能需要生活、租房等费用支出。

  3.“财产性收入”:指家庭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租金、红利、土地征用补偿等。

  4.“转移性收入”指家庭成员无须付出任何对应物而获得的相对固定的货物、服务、资金或资产所有权等,包括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计划生育补贴资金、生态补偿金等固定性财政补贴收入,救济金(包括五保金、低保金等)、离退休金、亲友固定赠送、赡养费等。

  1.当年子女上学支出(数值型):指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高中、中(高)职、本科院校等各阶段,在读生的学杂费、基本生活费用等必要支出,但要扣除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当地政府发放的专项补助。

  2.当年医疗费用实际自付金额(数值型):指拟脱贫户中有患大病或慢性病人的,2017年实际发生的治疗费用,扣除报销外的自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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