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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宣城市市级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权

政务公开 2019-07-16 23:05147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为规范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宣政办秘〔2018〕242号)要求,现将修订后的《宣城市市级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收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单》中收费项目与市政府公布保留的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相对应,涵盖了中介服务机构接受行政机关或行政相对人的委托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时,按照政府价格等主管部门依法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清单》所列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一律由中介服务委托方支付费用,不得转嫁收费。属于停征的收费事项,要按规定停止收费。

  三、《清单》之外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收费事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中介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中介服务机构要遵守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不得串通和操纵市场价格。

  四、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变化,今后市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对市级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收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对外公开。

  原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16〕138号)

  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4〕198号)

  原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宣价费〔2017〕3号)

  原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公布我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8〕5号)、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涉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7〕75号)

  原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宣价费〔2017〕3号)

  对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处罚(属于“对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活动和违规使用特种设备的处罚”子项)

  主办:宣城市人民政府承办:宣城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网站标识码:3418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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