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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从公开到更公开

政务公开 2019-05-21 17:1579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机关职能、行政许可办理结果、行政处罚决定、公务员招考录用结果等十五类信息。此外,还明确不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情形。

  政府信息公开“从无到有”。2008年5月1日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从这几年的实践来看,政府信息公开逐渐进入常态化、规范化,成效有目共睹。但是,也存在着一些地方少讲“原则”、多讲“例外”,或者不坚持“原则”,用“例外”来搪塞的情形。“例外”尤其是“自定义的例外”往往成为规避信息公开的避风港。

  政府信息公开“从有到优”。应该讲,修订后的《条例》是以问题为导向,以解决问题为目的,将此前的一些疑惑与模糊“信息”进一步予以明确,哪些是必须公开的,哪些是不予公开的,一目了然。并且,在公开信息上“做加法”,在不予公开信息上“做减法”,这些举措相信可以避免“‘例外’的泛化”。同时,取消“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条件,有利于申请权的正确、合理、顺利地使用。

  政府信息公开,才能诠释政府“公信力”,才能凝聚政府“公信力”。政府信息越是公开,越能共享;越是共享,越有价值。政府信息是政府的资源,更是公众应该共享的资源,而这部分资源只有在公众的知情和参与下,方能实现利用最大化,甚至会产生利益最大化。政府与公众之间沟通与交流的“桥梁”很多,但基本上是奠定在信息公开的基础之上,只有达到“信息对等”,才能更好地“面对面”或“键对键”。

  政府信息,从公开到更公开,既是一种量变,又孕育着质变。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塑造责任政府、亲民政府、服务型政府,或有千万条路径,其中,政府信息公开是“阳关道”,更是捷径。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契机,也是赢得人民群众信任与依赖的载体。信息公开是手段,打造透明政府是目的;信息公开是路径,满足公众信息需求和接受公众监督是目的。从公开到更公开的政府信息,必将产生更强更持久的倒逼力,让政府的各种行政行为更加规范,也将有利于政府职能的切实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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