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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承包期限届满延长三十年委员建议草地林地

土地流转 2019-05-23 17:31114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现行的土地承包法第20条对承包期限作了规定,即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提交审议的土地承包法草案第20条则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

  对此修改,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在作草案说明时说,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核心是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为此,草案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为了给予农民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预期,草案规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

  关于耕地延包的问题,在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李登海提出,目前有个别的地方没有按照土地承包法的法律要求进行土地承包,应该纠正后再进行延包30年。“修法中应该有个这样的规定,非常必要,原来的错误做法应该得到纠正。”

  针对林地、草地承包期届满后,是否延长承包期限的问题,王胜明委员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这个规定很好。从制度上看,草地、林地也有承包期届满的问题,草原的牧民、山区的林农也有稳定承包地预期的需要,建议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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