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信息网,百度一下!

《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政务公开 2019-06-05 18:05146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原标题:《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7月1日起施行 从源头上解决“临时工”执法问题5月30日,《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自7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7月1日起施行 从源头上解决“临时工”执法问题

  5月30日,《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自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省在行政执法监督领域地方立法空白。

  条例规定的监督内容,既对行政执法涉及的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制度、文明执法等进行了全覆盖,又突出重点,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主体资格、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案卷管理与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以及国家最新推行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进行了强调和细化。例如,通过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监督,从源头上解决了“临时工”执法问题,形成了完整的行政执法监督链条。

  条例对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规定了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定回避等回避制度。明确了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等方式,以及抽查、暗访、大数据监测分析、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手段,规定了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被监督机关异议处理、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等具体监督程序,并细化各环节的时间限制。条例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采取要求被监督机关报告有关执法情况、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组织实地调查勘验、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七项监督措施。

  为了避免“有规定难落实”的情况发生,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将监督工作中的有关情况予以通报,发现问题突出、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约谈被监督机关负责人;发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合法、不合理、不可行等情形,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发现涉及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线索,可以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条例明确,被监督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存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等十种情形的,根据情节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暂扣行政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村民自治信息网 Copyright @ 2011-2019 中国村民自治信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备案号:

站长统计代码放在此处

联系QQ: 邮箱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