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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旅体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

政务公开 2019-07-19 02:18129未知村民自治信息网

  发布机构:徽州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发布时间:2019-07-18 10:21:20 信息来源: 徽州区文旅体局 浏览次数:27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意见》,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升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科学决策原则。加强调查研究,准确把握文化旅游体育事业发展规律,深入分析文化旅游体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全面掌握与决策有关的信息。通过意见征询、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方式,进一步降低决策风险,提高决策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前瞻性。

  (二)民主决策原则。积极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决策的渠道,广泛听取并认真研究公众意见,确保各种不同意见得到充分和客观表达。作出重大决策必须通过集体讨论、表决,防止和杜绝个人或者少数人决断,使集体决策真正落到实处。

  (三)依法决策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决策,实现决策于法有据,程序依法进行,责任依法追究。重大决策提交集体决定前,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超出法定权限或者与法律法规规章抵触的,均不得作出决策。

  (四)提高效率原则。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有机结合起来,注重提高行政决策效率,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断。

  2.制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公共利益且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重大文化旅游体育政策文件;

  4.研究文化旅游体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文物修缮、艺术生产、文化旅游体育活动重点项目等重大资金安排;

  综合办公室结合本局职责权限,经各股室、单位申报确定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报区法制办审查通过予以公开。

  1.决策提出和确定。重大决策事项由局主要领导确定或者局相关股室、二级机构提出、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局主要领导同意。

  2.决策准备。依照法定职责确定承办单位,或者由局领导根据决策事项内容指定承办单位。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负责调研、方案起草、听取意见、风险性评估等决策的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并应当严格执行合法性审查制度,否则不予安排上会审议。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必须由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策。经充分讨论、听取意见后,由会议视情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要如实记载与会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会议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予以载明,做到有据可查。

  1.决策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一律公开。要进一步拓展公开渠道,充分运用区政府网站、局机关网站、政务公开栏、报刊、电视、微博、微信等便于人民群众知晓的渠道和载体,做到重大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2.决策执行。局党组会议通过的重大事项,按照事权需要上报审议的,由承办单位按照公文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直接执行的,由相关职能单位或者会议确定的单位执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区政府法制办提请审查登记。

  (一)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通过走访、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征询意见。凡是与公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还应当向社会公示初步方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或者重大行政决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进行听证。

  (二)完善风险评估制度。凡是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事项,都要进行风险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充分发挥局法律顾问或者相关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作用,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研判,合理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重大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凡是群众反映强烈、反对意见较多或者存在重大决策风险的,暂缓决策。

  (三)完善专家论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需要专家论证的,邀请相关领域至少3名以上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与工作实际相结合,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四)完善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上会讨论之前,承办单位应当将其交由综合办公室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对决策的权限、程序和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综合办公室可以组织法律顾问或者专家提出审查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一律不得安排上会讨论。

  (五)完善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由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和其他形式替代集体决策。集体审议决定重大决策事项时,主要负责人要坚持末位发表意见,充分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不得在其他与会人员表态之前发表倾向性意见。

  (一)强化对重大决策活动的监督。综合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落实工作,对违反决策程序作出重大决策的行为,不予审核相关公文,不予安排上会审议。

  (二)强化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和效果评估。重大决策事项实施后,承办单位要通过民意反映、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审查等方式,对决策实施情况及时跟踪反馈和效果评估。评价可以自我评估,也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承办单位根据评估结果提请局党组会议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的决定。

  1.明确责任主体。坚持“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明确责任主体,细化责任事项。根据决策参与各方在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落实具体责任。

  2.建立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坚持权责统一,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不因追责对象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辞职、辞退、退休等免于追究。实行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决策终身负责制。

  3.严格责任追究。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重大决策行为。对违反重大决策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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